嘉兴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2022年9月16日七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22年11月14日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嘉兴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嘉兴市房协。英文名称JiaXi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JREA。
第二条 嘉兴市房地产业协会是由嘉兴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白蚁防治等房地产行业相关的企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是依照法律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指导思想和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改革开放、贯彻创新发展,共享发展理念,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作用,服务行业有推动,服务会员上水平,服务政府有作为,为促进房地产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提高居住水平,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长水街道党工委。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嘉兴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以服务行业为宗旨,认真履行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职能。业务范围有: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参与有关行业发展的决策论证和政策制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诚信,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表达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考察调研,加强课题调研,开展学术交流,推广研究成果。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开设行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对外宣传平台。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搭建交流平台,开展行业政策、技术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事项,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制订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行业统计、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等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发布团体标准;
(七)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开展行业纠纷调解;
(八)在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检行评,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个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九)组织开展与市内外有关行业社团和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高行业的社会地位;
(十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与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市(县、市、区)房地产业协会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四)有良好的诚信经营和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通知申请单位,会员单位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应在30个日内交纳会费;
(四)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反映诉求;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和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单位会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络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信息报至本会秘书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大会制度。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分别由若干理事和常务理事组成。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若干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 决定终止、变更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原则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变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八)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对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违纪违章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一)、(四)至(十三)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并对其负责。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长主持监事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监督理事、常务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七)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监事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利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选举产生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情况特殊,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务;
(五)会长因故缺席时,经会长授权指定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的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定秘书处工作制度,提出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意见;
(五)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议;
(六)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缺席时,经授权,副秘书长代为行使秘书长的职权;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组成及工作
(一)分支机构由行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设秘书长1人;
(二)分支机构可根据本协会章程制定工作规范,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三)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由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途径取得的收入;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经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16日本会七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