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嘉兴市发改委和住建局
正式发布
嘉兴市本级普通住宅小区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政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划定了清晰的适用范围。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和别墅等高标准住宅部分,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和别墅等高标准住宅物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另外,文件还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采用分等级定价模式,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分等级服务标准,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服务等级确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开发建设单位需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人及具体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从源头规范前期物业收费定价流程。

备注:
1.物业服务费按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收,尚未办理房地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收。
2.各等级相应收费标准可根据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等情况上下浮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上浮,15-20万平方米(含)上浮不得超过5%,10-15万平方米(含)上浮不得超过10%,8-10万平方米(含)上浮不得超过15%,5-8万平方米(含)上浮不得超过20%,5万平方米(含)以下上浮不得超过25%。下浮不得低于成本。
3.物业服务费包含电梯运行、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电费
4.物业服务等级分类及标准,按市物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原文
关于调整嘉兴市本级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湖区和秀洲区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建设交通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有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定价目录》和《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嘉兴市本级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嘉兴市本级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和别墅等高标准住宅部分,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等级相应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非住宅物业和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普通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人和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四、其他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按《嘉兴市本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需调整收费标准的,须经业主共同决定。
六、本通知自2026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件: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