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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协 | 嘉兴市房地产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2025版)

发表时间: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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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房地产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5版,经第七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与目的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房地产及所涉行业专家在房地产、经济、技术领域的引领作用,促进房地产行业技术进步,提升嘉兴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会员单位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协会建立专家库,以公开、公平、公正制度开展由协会组织的各类技术咨询、技术评估、认定鉴定、调解咨询、项目评审、课题调研、评价评选、行业检查、教育培训等事项。根据行业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汇聚行业内的精英人才,建立一个高效、专业、公正的专家库,为协会专业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智力和技术支持。专家库由协会依照本规定统一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分两大类:

企业类专家由房地产行业相关领域企业、房地产行业协会在职人员组成。人员所在企业须为协会会员单位。

其他类专家由房地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和其他相关单位等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专家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广泛吸纳各领域的杰出专家,确保专家库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协会对专家库管理本着自愿参加、专业齐全、结构合理、总量控制、满足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协会统一颁发聘书。专家库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或调整。专家库专家任期3年,自发文公布之日起算。期满后,依据本办法重新认定、公布新的专家库名单。

第二章 选聘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专家选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具体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行业建设,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专家职责;

2.身体健康,热心公益,精力充沛,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专业工作,能适应专家工作担负的劳动强度,企业类专家选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受聘担任咨询顾问的其他类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3.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相关规范和标准,在相关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理解、判断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4.本人愿意接受协会对专家的管理要求,愿意参加且所在单位支持行业建设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专家选聘的具体条件包括:

1.取得注册执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取得执业证书满5年(含5年)以上;

2.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行业规范和服务技术标准;

3.如所在行业没有专业执业证书的,则须具备从事所在行业技术或管理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或本行业技术领域的教学经历。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六条 入库申请。符合选聘标准和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申请。个人申请应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向协会提交入库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具体包括:

1.嘉兴市房地产业协会专家库成员申报表;

2.个人简历;

3.身份证、注册证/相关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入选专家条件情况佐证材料(包括主要成果证明、推荐信等在内)。

第七条 资格初审。协会秘书处负责对提交的专家库成员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完整性方面的初步审核。

第八条 综合评审。对资格初审通过的成员,经协会组建综合评审组(由协会负责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进行复审,提出入选专家库建议名单。必要情况,协会安排笔试面试复审。

第九条 公示入库。协会在官方微信号上公示拟入选专家库名单,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协会颁发聘书,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协会综合评审会议审议通过,应当移出专家库:

    1.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2.因超龄、身体健康问题或者工作变动等,客观上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

    3.所在单位提出该人员退出专家库请求;

    4.存在违法乱纪行为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5.不能胜任专家资格的其他情形。

    专家被移出专家库后,应当向协会交回聘书,并不得再以协会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协会综合评审会议审议通过,应当解聘并取消其专家资格:

    1.以专家名义活动,接受或者索取馈赠、宴请和不正当利益;

    2.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认定鉴定工作中存在明显重大错误;

    3.被各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投诉的情况,经核实查证属实;

    4.以隐瞒、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入选专家资格;

    5.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刑事犯罪。

    专家资格取消后,应当向协会交回聘书,并不得再以协会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协会及各专委会开展第三方工作事项的需求,接受被随机抽取的委派或邀请,担任各工作事项组成员;

    2.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第三方工作事项并进行独立评审和发表意见建议;

    3.因接受第三方工作事项而可享有的正常劳务报酬;

    4.申请退出专家库;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2.遵守专家库专家参与项目事项的工作纪律;

    3.及时报送个人和所在工作单位的变更信息;

4.完成协会交办的专家工作。

第六章 自律与纪律

    第十四条 专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任何人未经协会书面同意,不得以协会专家的名义对外进行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授课等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在协会受委派的各类业务活动中实行回避制度,不得私下接触相关利益人,不得透露在参与事项的进展情况和意见;严格组织纪律,严禁以协会名义私自开展任何名目或形式的活动,严禁收受可享受的正常报酬以外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六条 专家在协会受委派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接受社会监督。对被社会举报的专家,经协会核实查证属实后,酌情给予警告或除名,并将情况通报至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对被随机抽中或被指定、委派的专家,无故拒绝参加协会工作或无故不按规定完成工作年度累计达3次的,协会可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不允许申请加入下一期专家库成员的遴选更新。

第七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各专委会和工作部门应为专家的使用与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积极组织专家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根据分类业务工作的特点在专家库内选用所需专家。协会各专委会和工作部门在专家工作结束后,应将所用专家的工作表现、专业技术水平等情况,列入专家信息档案,作为今后使用、调整专家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专家信息档案。专家库专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专家信息包括专家个人基本情况、参加活动情况及协会或使用部门评价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专家库专家发生调离单位、退休、职称、职务、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等变化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上报协会。

    第二十一条 严格保护专家个人信息和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未经专家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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