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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协 | 嘉兴市白蚁防治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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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房地产业协会白蚁防治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嘉兴市白蚁防治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与商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及国家、行业、地方白蚁防治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律管理内容) 本办法的行业自律管理内容是指违背国家、行业、地方白蚁防治标准规范、行业公约及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不合格、过期农药或未按规定备案的药剂以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监控装置;虚假宣传服务效果、资质等级或过往业绩;恶意“挖角”其他机构核心技术人员、窃取商业信息;以低于成本价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房地产业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 “白蚁防治专委会”)全体白蚁防治的会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白蚁防治活动的非会员服务机构(含分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职责分工) 白蚁防治专委会负责制定自律规则、监督执行情况、组织行业培训、协调跨区域争议。市房协秘书处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开展调查取证、送达惩戒文书、组织异议处理与复核,定期向白蚁防治专委会汇报工作。

    第五条(自律惩戒)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自律管理内容的行为,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惩戒结果同步记入行业企业信用档案:

    (一)约谈。机构发生轻微违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及不良影响。由白蚁防治专委会、市房协秘书处共同约谈机构负责人,明确违规问题,同步出具《告诫函》备案留存。一年内累计被约谈2次及以上的,自动记“警告”1次。

    (二)警告。机构发生一般违规行为,给行业造成不良影响但未引发严重后果。由白蚁防治专委会、市房协秘书处共同约谈机构负责人,明确违规问题,同步出具《警告函》,抄送委托方作为合作风险提示。一年内累计被警告2次及以上的,自动记“业内通报”1次。

    (三)业内通报。机构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给行业秩序、公众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或(和)不良社会后果。由白蚁防治专委会、市房协秘书处共同约谈机构负责人,明确违规问题,在协会及白蚁防治专委会平台进行业内通报,同步抄送嘉兴市及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奖推荐资格,及机构相关人员参与行业专家库入库、行业技能竞赛等行业相关活动的推荐资格。

    (四)跨区域协调。非会员的市外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由协会将违规行为抄送其总公司、所属地白蚁防治行业组织及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专项认定) 机构在住建系统新建预防项目公开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判定标准:

    1.轻微违规

判定标准:(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7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7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7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70%;

 2.一般违规

 判定标准:(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0%;

    3.严重违规

判定标准:(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第七条(投诉举报时效) 投诉人、举报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违规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含证据清单、联系方式)。

第八条(调查处理时效) 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诉举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包括问询当事人、核查证据、现场核实等),约谈被调查机构负责人,并向被调查机构发出《自律惩戒预通知》。因情况复杂需延长调查期的,经白蚁防治专委会同意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相关方。

第九条(异议处理) 被调查机构对《自律惩戒预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需附异议理由、相关证据材料);秘书处组织行业专家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书面告知异议是否受理。

    第十条(复核机制)被惩戒机构对最终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自律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附复核理由、补充证据)。协会秘书处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和安排白蚁防治专委会组建复核专家组(由3名及以上单数的行业专家)进行复核;专家组应在组建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形成结论并书面送达申请人:

    (一)原调查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规的,维持原决定;

    (二)变更原决定:原调查事实清楚,但惩戒幅度不当的,变更原决定,予以减轻或调整;

    (三)原调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撤销原决定,发回重新调查。

    第十一条(行业培训与引导)白蚁防治专委会应不定期组织行业机构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及市场竞争规范等方面的培训与宣传教育,提升行业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十条(保密原则) 协会对投诉人、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调查过程中涉及的被调查机构商业秘密(如技术方案、客户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惩戒无关的用途。惩戒决定公开时,应隐去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十一条(办法施行) 本办法经白蚁防治专委会全体成员单位审议通过后施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后,由白蚁防治专委会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及时移送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解释)  本办法由嘉兴市房地产业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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